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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7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2號 聲 請 人 佐崎亞季 相 對 人 張言愷(原名張均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委託其代購物品卻未付款為由聲請發支 付命令。依聲請人提出委託購買商品清單,清單相對人記 載「歷克創意有限公司張言愷」,依外觀判斷契約相對人應 為歷克創意有限公司,張言愷僅為公司法定代理人,本院於 民國108年3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後7日內陳明相對人究 為歷克創意有限公司抑或張言愷,且於3月11日送達其送達 代收人,聲請人未釋明相對人及其對張言愷之請求依據, 難認其聲請對張言愷核發支付命令為有理由,依首開法條規 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