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2號
聲 請 人 佐崎亞季
相 對 人 張言愷(原名張均覬)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委託其代購物品卻未付款為由聲請發支
付命令。
惟依聲請人提出委託購買商品清單,清單相對人記
載「歷克創意有限公司張言愷」,依外觀判斷契約相對人應
為歷克創意有限公司,張言愷僅為公司法定
代理人,本院於
民國108年3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後7日內陳明相對人究
為歷克創意有限公司抑或張言愷,且於3月11日送達其
送達
代收人,聲請人
迄未釋明相對人及其對張言愷之請求依據,
難認其聲請對張言愷核發支付命令為有理由,依首開法條規
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