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5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湯玉菁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紅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永明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