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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77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7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夢想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松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納賢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支付命令之 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納賢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 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 人,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 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 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11月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 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無 從為文書之送達,故其聲請不合程式,聲請於法未洽,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