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7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詹佩珺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丞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威
相 對 人 葉明威
即債務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怡婷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柒佰壹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一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八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捌佰柒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七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