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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775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7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詹佩珺 相 對 人債務人  丞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威 相 對 人 葉明威 即債務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怡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柒佰壹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   百分之五.一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八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捌佰柒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七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