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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7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蒲鳳凰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橘園建設有限公司、李文正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