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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7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蒲鳳凰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橘園建設有限公司、李文正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證2和解書所載之債權,與原證3支票二紙(票號WT00   00000、AE0000000)所示之金額,其中新臺幣陸拾壹萬元部   分,是否為相同之債權?若是,則該部分債權(即新臺幣61   萬元部分)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聲請人該部分請求,應   更正聲明(即原聲明應加上債務人二人,若其中一人就新臺   幣61萬元部分,給付一部或全部,另一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   內,免其給付之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