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蒲鳳凰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橘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文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文正
一、債務人李文正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元,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橘園建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元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已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其清償
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四、另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橘園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71萬元及
其利息,並與相對人李文正成立不真正連帶關係部分,由於
聲請人於
聲請狀已陳明,聲請人所請求之債權係相對人李文
正之消費款,並由相對人橘園建設有限公司開立票號WT0000
000、AE0000000支票作為支付之
擔保,且相對人李文正已清
償其中新臺幣10萬元,顯見相對人二人積欠聲請人之債務係
同筆債務,且與
上開一、二、所示事項同一,故聲請人是項
聲明顯重複聲請,聲請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
駁回。
五、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九、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