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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78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蒲鳳凰 相 對 人債務人  橘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文正 一、債務人李文正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元,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橘園建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元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已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其清償   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四、另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橘園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71萬元及   其利息,並與相對人李文正成立不真正連帶關係部分,由於   聲請人於聲請狀已陳明,聲請人所請求之債權係相對人李文   正之消費款,並由相對人橘園建設有限公司開立票號WT0000   000、AE0000000支票作為支付之擔保,且相對人李文正已清   償其中新臺幣10萬元,顯見相對人二人積欠聲請人之債務係   同筆債務,且與上開一、二、所示事項同一,故聲請人是項   聲明顯重複聲請,聲請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九、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