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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79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冠友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捌圓餐飲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蕭郁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伍仟參佰伍   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