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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830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3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志仁即上通企業社 相 對 人債務人  鴻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之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經查本件聲請人之   聲請,逾法定利率之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