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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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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837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3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丁文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合瑪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美枝       江有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玖萬捌仟肆   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