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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92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赫徠森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深町政則 相 對 人債務人  艾利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凱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威信資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金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壹仟柒佰參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