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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9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嶺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宋汶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 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宋汶勳已於民國107年10月8日死亡,而無當事 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 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