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嶺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坤德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宋汶勳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
當事人能力,此觀之
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
債權人(即聲
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經查,債務人宋汶勳已於民國107年10月8日死亡,而無當事
人能力,有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
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