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4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蘭德格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福利得(ALEXANDER BRASLAVSKIY)
代 理 人 陳錦芳
律師、陳高星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伽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鋒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參仟陸佰伍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