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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942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4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頭等艙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銘松       林詩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壹仟貳佰玖拾貳萬陸   仟玖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