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4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嘉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麥燕芳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愛客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自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豪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豪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君
一、債務人愛客發有限公司、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
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參佰玖拾柒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
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陸拾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三、債務人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
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伍佰玖拾壹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四、前三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已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其清償
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五、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