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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95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586號 聲 請 人 台北捷福興亞細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齋藤賢一 相 對 人 蔡志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貨款未清償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為依其提出之送貨單及還款切結書所載契約當事人 均為勝里國際有限公司,相對人僅為勝里國際有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清償貨款實屬無據,聲請 支付命令並無理由,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