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586號
聲 請 人 台北捷福興亞細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齋藤賢一
相 對 人 蔡志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貨款未清償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為依其提出之送貨單及還款
切結書
所載契約
當事人
均為勝里國際有限公司,相對人僅為勝里國際有限公司之
法
定代理人,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清償貨款實屬無據,聲請
支付命令並無理由,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