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香港商艾奕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小平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君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京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一、債務人君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
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京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
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