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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994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艾奕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小平 相 對 人債務人  君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京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一、債務人君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   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京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   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