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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994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東映動畫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宇田川英昭 代 理 人 陳和貴律師、楊益昇律師 相 對 人債務人  籃球部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零玖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