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聚財課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孟璋
代 理 人 林殷廷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菲德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羽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欣穎
一、債務人菲德沃國際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
陸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如對債務人菲德沃國際有限公司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
果時,由債務人謝欣穎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