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誠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致顯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嘉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又
民法第106條關於禁止
雙方代理之規定,於意定
代理及法定代理均有其
適用,最高法院65年
台上字第840號
判決意旨
參照。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經查債務人之
清算人
為劉致顯,而劉致顯復為債權人之
法定代理人,顯屬民法第
106 條所定雙方代理禁止之情形。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
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至債權人援引之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050號判決,係指董事為自己或他
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
法律行為之情形,與本件情形
尚有不同,自難
比附援引,
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