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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995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周柏成 相 對 人債務人  白藜蘆醇作者生技研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明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壹佰貳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   分之三.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