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周柏成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白藜蘆醇作者生技研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明家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壹佰貳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三.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