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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99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73號 聲 請 人 智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展 相 對 人 澳貝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登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依軟體委託外包開發合約書給付第三期款之聲 請駁回。 理 由 一、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契約解 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民法第258條第1項及第 25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 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簽訂軟體委託外包開發合約書, 其完成契約約定內容後,相對人未給付第三期款復解除契約 ,為請求相對人給付第三期款解除契約之違約金,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就相對人解除契約乙節,聲請人已提出相對人 委託律師代發之律師函以為釋明,聲請人亦據此請求相對人 給付解除契約之違約金,蓋契約既經解除,契約原訂之給付 內容已不存在,聲請人復依契約請求第三期款項自屬無據, 此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