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73號
聲 請 人 智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國展
相 對 人 澳貝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登雨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依軟體委託外包開發合約書給付第三期款之聲
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
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契約解
除時,當事人雙方
回復原狀之義務。
民法第258條第1項及第
25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
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
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簽訂軟體委託外包開發合約書,
嗣
其完成契約約定內容後,相對人未給付第三期款復
解除契約
,為請求相對人給付第三期款
暨解除契約之
違約金,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就相對人解除契約乙節,聲請人已提出相對人
委託
律師代發之律師函以為釋明,聲請人亦據此請求相對人
給付解除契約之違約金,蓋契約既經解除,契約原訂之給付
內容已不存在,聲請人復依契約請求第三期款項
自屬無據,
此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