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詹振德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太空艙旅店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銘松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應計付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一月份
違約金新臺幣壹佰萬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按請求將來
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
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
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
非同法第
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
準
用之明文,故於
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
適用之餘地。
經查,
本件關於請求「自民國108年11月1日起至相對人遷出
臺北市○○區○○路○○號地下一層及臺北市○○區○○路○○
號地下一層之1房屋止,按月支付債權人租金新臺幣1,000,
000元,並按月支付租金新臺幣1,000,000元計算之
懲罰性違
約金」部分,僅得請求民國108年11月份,其餘性質上為將
來給付之請求,依
上開說明,
聲請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
債務人請求給付,此部分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