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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998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詹振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太空艙旅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應計付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一月份違約金新臺幣壹佰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   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   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   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經查,本件關於請求「自民國108年11月1日起至相對人遷出   臺北市○○區○○路○○號地下一層及臺北市○○區○○路○○   號地下一層之1房屋止,按月支付債權人租金新臺幣1,000,   000元,並按月支付租金新臺幣1,000,000元計算之懲罰性違   約金」部分,僅得請求民國108年11月份,其餘性質上為將   來給付之請求,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   債務人請求給付,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