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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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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094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9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吉野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玉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係與相對人因債權債務關係所   生之款項,該金額之請求,非票據關係所生,故其利息之利   率,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   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