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5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嘉珊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皇樂食品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詹葵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為限(依本款計付
遲延利息時,不得向其另外收取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