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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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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群宜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劉啟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御珍饌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御珍饌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查債務人御珍饌實業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士林區,有經濟 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 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