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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160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6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葉志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群傑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世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世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柒萬肆仟肆佰肆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貳仟貳佰捌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