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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168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6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也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世鍊 相 對 人債務人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參萬壹仟參佰壹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