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6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蒲鳳凰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橘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文正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