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Ministry of Design Pte. Ltd.
法定
代理人 Joy Chan Pei Ling
代 理 人 楊代華
律師、高訢慈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京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君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加坡幣柒萬壹仟壹佰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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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3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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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加坡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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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8,500元 │民國107年1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月息百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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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2,600元 │民國108年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月息百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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