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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31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Ministry of Design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Joy Chan Pei Ling 代 理 人 楊代華律師、高訢慈律師 相 對 人債務人  京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君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加坡幣柒萬壹仟壹佰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310號 │ ├──┬──────┬─────────┬──────┬────────┤ │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加坡幣)│         │      │        │ ├──┼──────┼─────────┼──────┼────────┤ │001 │58,500元  │民國107年1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月息百分之2   │ ├──┼──────┼─────────┼──────┼────────┤ │002 │12,600元  │民國108年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月息百分之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