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徐振榮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年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安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安平
趙學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參佰柒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四點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