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45號
聲 請 人 詠堂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金成
相 對 人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秋英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及第二項定有
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約給付保全服務費用,聲請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
惟依其提出付款簽收簿影本,相對人欄位有
收款廠商收款欄位有承辦人員,依其外觀無法判斷相對人是
否未繳款,經本院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七日釋明對相對人
有債權之原因事實併提出
可佐證之資料,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2月25日收受裁定後
迄未提出,
難認聲請人已表明請求原
因事實其聲請有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