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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4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45號 聲 請 人 詠堂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成 相 對 人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秋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及第二項定有 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約給付保全服務費用,聲請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依其提出付款簽收簿影本,相對人欄位有 收款廠商收款欄位有承辦人員,依其外觀無法判斷相對人是 否未繳款,經本院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七日釋明對相對人 有債權之原因事實併提出可佐證之資料,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2月25日收受裁定後未提出,難認聲請人已表明請求原 因事實其聲請有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