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許政堃 臺北市○○區○○路○○號3樓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超人睿奇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 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顧 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美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九計
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