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96號
聲 請 人 源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惠芝
相 對 人 琦郡順鑫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紋鳳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以相對人未付貨款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
惟依其提出之出貨單、發票可知買受人應為琦郡順鑫貿
易有限公司,琦郡順鑫貿易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張紋鳳並
非買賣契約相對人,相對人對張紋鳳請求給付貨款並無理由
;又琦郡順鑫貿易有限公司之登記址位於臺北市北投區,非
屬本院轄區,本院亦無管轄權,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
命令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