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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6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96號 聲 請 人 源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芝 相 對 人 琦郡順鑫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紋鳳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相對人未付貨款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惟依其提出之出貨單、發票可知買受人應為琦郡順鑫貿 易有限公司,琦郡順鑫貿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紋鳳並 非買賣契約相對人,相對人對張紋鳳請求給付貨款並無理由 ;又琦郡順鑫貿易有限公司之登記址位於臺北市北投區,非 屬本院轄區,本院亦無管轄權,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 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