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83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懿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賢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旭勝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東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肆萬柒仟玖佰伍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萬伍仟壹佰零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肆佰捌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1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   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   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經查,債權人提出之   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所記載之(票號KA0000000、   KA0000000、KA0000000、HA0000000)退票日期為民國107年   11月26日,有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債權   人於該於該日向票據交換所為提示即有與付款提示相同之效   力,是知本件四張支票付款提示日為民國107年11月26日,   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   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