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96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債務人  瞳拾設計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珮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79735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10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246元正,經催繳,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279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