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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0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佳興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福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江俊嶙間聲請支付 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