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15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廖昱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三得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瀛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淑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高三枝       許紘耀(原名許宇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玖拾參萬柒仟陸佰捌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   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