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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22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展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傳宏 相 對 人債務人  濱奕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信緯(原名楊知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貳仟伍佰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伍佰參拾壹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223號 │ ├──┬──────┬─────────┬──────┬────────┤ │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 │001 │100,000元  │民國107年3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6  │ ├──┼──────┼─────────┼──────┼────────┤ │002 │100,000元  │民國107年4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6  │ ├──┼──────┼─────────┼──────┼────────┤ │003 │100,000元  │民國107年5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6  │ ├──┼──────┼─────────┼──────┼────────┤ │004 │100,000元  │民國107年6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6  │ ├──┼──────┼─────────┼──────┼────────┤ │005 │132,500元  │民國107年7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