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國展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黎傳宏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濱奕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信緯(原名楊知明)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貳仟伍佰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伍佰參拾壹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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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2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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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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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0,000元 │民國107年3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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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0,000元 │民國107年4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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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0,000元 │民國107年5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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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0,000元 │民國107年6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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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32,500元 │民國107年7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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