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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32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熒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煥河 相 對 人債務人  餐酒樂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係與相對人因債權債務關係所   生之款項,該金額之請求,票據關係所生,故其利息之利   率,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   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