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26號
聲 請 人 包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包嘉帆布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
代理人 錢進義
相 對 人 高瑞營造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景立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佳琪
賴泓甫
一、債務人高瑞營造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包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參仟陸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
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高瑞營造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包嘉帆布有限公司清償
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捌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二利息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高瑞營造有限公司、陳佳琪、陳景立、賴泓甫應向債
權人錢進義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參拾陸萬捌仟零參元,
及自如附表三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高瑞營造有限公司、陳佳琪、陳景立應向債權人錢進
義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伍仟元,及如附表四所示利息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各債權人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一
┌──┬──────┬──────┬─────┐
│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 支票號碼 │
├──┼──────┼──────┼─────┤
│一 │32,463元 │ │GR0000000 │
├──┼──────┤ ├─────┤
│二 │60,900元 │ │GR0000000 │
├──┼──────┤ ├─────┤
│三 │34,125元 │108年2月11日│GR0000000 │
├──┼──────┤ ├─────┤
│四 │46,725元 │ │GR0000000 │
├──┼──────┤ ├─────┤
│五 │29,400元 │ │GR0000000 │
└──┴──────┴──────┴─────┘
附表二
┌──┬──────┬──────┬─────┐
│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 支票號碼 │
├──┼──────┼──────┼─────┤
│一 │ 15,494元 │ │GR0000000 │
├──┼──────┤ ├─────┤
│二 │ 59,690元 │ │GR0000000 │
├──┼──────┤108年2月11日├─────┤
│三 │147,797元 │ │GR0000000 │
├──┼──────┤ ├─────┤
│四 │ 2,851元 │ │GR0000000 │
└──┴──────┴──────┴─────┘
附表三
┌──┬──────┬──────┬─────┐
│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 支票號碼 │
├──┼──────┼──────┼─────┤
│一 │581,333元 │108年2月13日│GR0000000 │
├──┼──────┼──────┼─────┤
│二 │ │ │GR0000000 │
├──┤ │ ├─────┤
│三 │ │ │GR0000000 │
├──┤ │ ├─────┤
│四 │ │ │GR0000000 │
├──┤1,500,000元 │108年3月6日 ├─────┤
│五 │ │ │GR0000000 │
├──┤ │ ├─────┤
│六 │ │ │GR0000000 │
├──┤ │ ├─────┤
│七 │ │ │GR0000000 │
├──┼──────┼──────┼─────┤
│八 │ 573,333元 │108年3月8日 │GR0000000 │
└──┴──────┴──────┴─────┘
附表四
┌──┬──────┬──────┬─────┐
│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 支票號碼 │
│ │ │(
退票日) │ │
├──┼──────┼──────┼─────┤
│一 │500,000元 │ │GR0000000 │
├──┼──────┤108年3月6日 ├─────┤
│二 │112,500元 │ │GR0000000 │
├──┼──────┼──────┼─────┤
│三 │112,500元 │108年2月11日│GR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