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莊偉廷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超人睿奇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 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顧 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美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貳萬參仟伍佰捌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
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