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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41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相 對 人債務人  意傑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詹麗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陸仟柒佰參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  ┌──┬──────┬───────┐ │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  │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 ├──┼──────┼───────┤  ├──┼──────┼───────┤ │一 │118,812元  │105年7月21日 │  │六 │ 25,673元  │106年9月9日  │ ├──┼──────┼───────┤  ├──┼──────┼───────┤ │二 │ 96,110元  │105年10月11日 │  │七 │178,861元  │107年10月22日 │ ├──┼──────┼───────┤  └──┴──────┴───────┘ │三 │128,044元  │106年7月10日 │ ├──┼──────┼───────┤ │四 │ 51,012元  │106年9月4日  │ ├──┼──────┼───────┤ │五 │188,227元  │106年3月2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