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48號
聲 請 人 詹雅茹
相 對 人 梁景峰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其合作業務款項為由聲請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
惟依其提出之保密契約書、扣繳憑單及存摺影
本,與聲請人締約及給付款項者係群峰偉創股份有限公司、
億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並
非相對人。經本院命聲請人於裁
定送達後7日內釋明其契約相對人究為何人,該裁定於民國1
08年3月22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
出所,且於0月0日生送達效力,聲請人
迄未補正,依首開法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