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6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48號 聲 請 人 詹雅茹 相 對 人 梁景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其合作業務款項為由聲請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依其提出之保密契約書、扣繳憑單及存摺影 本,與聲請人締約及給付款項者係群峰偉創股份有限公司、 億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並相對人。經本院命聲請人於裁 定送達後7日內釋明其契約相對人究為何人,該裁定於民國1 08年3月22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 出所,且於0月0日生送達效力,聲請人未補正,依首開法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