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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6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龍城窗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智城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德威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ㄧ、請提出相對人德威營造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支票(票號ND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