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龍城窗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智城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德威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ㄧ、請提出相對人德威營造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支票(票號ND0000000)之
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