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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65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龍城窗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智城 相 對 人債務人  德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錦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零伍拾貳元。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中支票票號(   ND0000000)利息請求部分,未提出退票理由單,致本院無   從認定其計息期間,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13日裁   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3月2   0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回執在卷可稽,其未補正,因   之,聲請人利息請求部分,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