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龍城窗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智城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德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錦憲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零伍拾貳元。
三、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中支票票號(
ND0000000)利息請求部分,未提出
退票理由單,致本院無
從認定其計息
期間,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13日
裁
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3月2
0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回執在卷
可稽,其
迄未補正,因
之,聲請人利息請求部分,聲請於法不符,應予
駁回。
四、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