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43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3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藍毓仁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平翔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承攬相對人電影節目字幕翻譯之相關文件(如契約書   、收據或發票、兩造以書面以外之方式立約之證明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