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龍博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宗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宗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淑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捌拾肆萬參仟玖佰捌拾陸元
零角貳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四.六五一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