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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444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債務人  龍博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宗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宗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淑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捌拾肆萬參仟玖佰捌拾陸元   零角貳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六五一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