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4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遠雄U-TOWN管理負責人
法定
代理人 湯佳峯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赫伯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相對人赫伯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
存證信函(汐止龍安郵局存證號碼000781)之郵政回執(需
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須釋
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
二、應提出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並
請提出相對人赫伯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通知公告於
社區公告欄
期日間)確有實際營運於「新北市○○區○○○
路○段○○號19樓之6」之證明文件。(如:簽收文件之資料、
出入社區照片、管區員警訪查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營運
之證明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