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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44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4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雄U-TOWN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湯佳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赫伯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相對人赫伯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   存證信函(汐止龍安郵局存證號碼000781)之郵政回執(需   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須釋   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 二、應提出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並   請提出相對人赫伯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通知公告於   社區公告欄期日間)確有實際營運於「新北市○○區○○○   路○段○○號19樓之6」之證明文件。(如:簽收文件之資料、   出入社區照片、管區員警訪查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營運   之證明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