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遠雄U-TOWN管理負責人
法定
代理人 湯佳峯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赫伯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興志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捌佰柒拾貳元,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區分
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
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
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
付應繳之金額及
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
明文。查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民國(下同)106年7月
至108年2月之管理費總計新臺幣(下同)273,355元,及民
國105年2月至108年1月之公共水電費總計新臺幣(下同)
178,411元,
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催繳管理費與公共水電費
之
存證信函,其僅就其中375,872元為催告,依
上開規定,
未經催告相對人繳納之管理費部分(即75,894元),於法不
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